《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集体所有的耕地,其面积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如该村集体有土地被征收的,则以办理失地农民保险确认的剩余耕地面积为准)。每年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标准为120元/亩。”《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在8月1日正式实施,永康将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奖补机制,有效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镇(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使永康市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办法》明确奖补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镇(街、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奖补资金10%用于奖补镇(街、区),9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发放,其中每年奖补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不少于60元/亩,其余部分可奖补到农户。
《办法》同时明确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扣发情形,并与违法用地情况相挂钩。《办法》规定: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1宗,未整改到位的,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包括奖补各镇(街、区)、村集体、农户的各部分,同下]相应扣发25%;当年发生违法占用土地2宗,未整改到位的,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相应扣发50%;当年发生违法占用土地3宗及以上,未整改到位的,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全额扣发。
永康市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土部门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及违法用地情况,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农林、审计等部门,对耕地保护奖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耕地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耕地保护奖补机制的资金有效、安全运行。
据悉,目前,永康主要通过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执法巡查、信访举报等确认是否违法用地,对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政府网站日前公布的新规内容显示,污泥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每天,全市各个污水处理厂都产生大量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新规,这些污泥的处置都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规所针对的“污泥”不包含工业污泥。据悉,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新规明确,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