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
此前,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而环保税被认为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水污染治理长效机制的措施之一。
今年上海两会,市人大代表、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杨新提出,针对上海实际情况,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推进 《环境保护税法》 的落实工作:
第一,加强制度宣传,优化纳税辅导。环境保护税制度综合考虑了环保目标与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上沿袭了原有排污收费制度的相关规定,转而通过提高立法层级的方式,强化环保执法的刚性。同时,《环境保护税法》 设定了更为细化的税收减免机制。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联合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宣传工作,优化纳税辅导,增加企业对环境保护税的了解程度,减少企业顾虑,从思想意识上为费转税平稳过渡做好准备,减少法律和政策的调整对经济系统造成的人为冲击。此外,应结合上海的产业转型政策,着力对环境保护税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宣传,落实税收对绿色产业的促进作用。
第二,落实税率浮动政策,引导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税法》 实施的最终目标无疑是完善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推动我国社会和经济实现绿色发展。考虑到各地生态环境特征和污染物排放结构差异较大,《环境保护税法》 允许地方在规定的税率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费率上浮幅度,以适应不同地区绿色发展实际需求。上海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生态文明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在制度落实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税率浮动政策在产业引导和调整上的作用,与其他绿色发展政策形成合力,促使上海成为更加绿色宜居、更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大都市。
第三,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执法力度。在排污收费制度体系下,排污量的认定权和排污费的征收权是一体的,均为环保部门;而在环境保护税制度下,认定权与征收权分离。在税额认定过程中,税务部门需要环保部门的配合。在费改税的落实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协调机制的建设,另一方面也应完善对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激励机制,避免因排污费征收权的剥离而出现执法力度下降甚至权力寻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