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06 11:43
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胜诉后所得的赔偿金不能支付给社会组织。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指出,现在各地方法院的做法不同,还处于探索当中。比如,云南、贵州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设立专项账户,有的直接是政府国库监管使用,有的是由环保局或是法院监管使用。
王旭光表示,最高法正在协调财政部、环保部探讨是否能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或基金,用于此类赔偿金的监管。赔偿金如果在治理了案中的污染之后,结余部分可以用于其他污染的治理。此外,结余的款项还可以用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