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世鑫化工有限公司异地倾倒废水污染环境案解析
日期:2016-01-06 21:49
认定
在犯罪行为上,被告人实施将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的化工废水异地倾倒的行为。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的化工废水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对危险废物与有毒物质的定义,因此被告实施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情形。
在犯罪结果上,被告人异地倾倒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的化工废水等危险废物的总量达到333.93 吨。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与第九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与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4/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9 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