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08 17:28
的行政磋商制度,鼓励赔偿权利人主动与义务人进行磋商。简而言之,试点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同赔偿义务人可就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进行行政磋商,磋商内容包括: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
未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协调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虽然要对企业进行处罚,但也不能让企业因为巨额罚款而破产倒闭,还要保障其正常运营。因此在赔偿过程中,进行行政磋商是必不可少的。燕娥认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往往比较巨大,《方案》也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试行分期赔付确保企业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