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2-19 12:45
副产酸的可能性。但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仍没有当庭宣判。
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6家企业赔偿数额的判决,判令6家企业赔偿160666745.11元用于环境修复,承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和案件受理费,但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做出了调整。
同时,还对一审案件受理费的缴纳与支付做了调整。一审时,泰州中院按行政案件仅收取了50元受理费,由6家涉案企业负担。二审时,江苏高院对4家企业按民事案件收取受理费947298.28元,并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973651.72元由6家企业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