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2-19 12:45
被众多专家称赞为神来之笔的司法创新,是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的第四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常隆公司、锦汇公司、施美康公司、申龙公司、富安公司、臻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40%额度内抵扣。
判决的这一项严谨而细致地明确了6项抵扣条件。这种允许污染企业以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