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2-19 12:45
置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是否充分;三是二审判决判令锦汇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依据是否充分;四是二审判决认定锦汇公司倾倒的副产酸数量为5460.18吨是否有事实依据;五是二审判决判令锦汇公司需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抵扣40%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否会侵害企业自主经营权;六是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针对当地其他污染企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否会减轻锦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