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后《环保法》时代的环境法学新课题
日期:2016-02-20 19:27
染和生态破坏;三是从只为城市环保到为城市和农村农业环保;四是从单纯依靠行政机制执法到强调多元共治。
但是,这部法律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却远谈不上完善。从学者的角度看,立法是永远的遗憾。一是新《环保法》没有获得基本法地位。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到底处在什么位置?其实很尴尬。尤其新《环保法》在修订时,强调它是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但在立法体系中,并没有这么一个层级。它应该是什么?《环境保护法》是政策法、框架法、还是一个综合法?这里有很多的问题值得从法理学上去研究。
二是公民环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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