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2-20 19:27
是一个真正的跨学科问题。
第四个是纠纷解决机制。新《环保法》依然沿袭了以行政机制为主的模式,提供给司法的资源不多。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里面的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为了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我对环境侵权及纠纷解决写了四篇文章,分别以环境侵权的二元性、环境侵权责任的双重性、环境侵权纠纷的复合性、环境司法的专门性为题,对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梳理。但这远远不够,环境诉讼的属性是什么,与传统诉讼是何关系?是私益诉讼还是公益诉讼,还是私益和公益的混合诉讼?是否存在公益性私益诉讼和私益性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