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后《环保法》时代的环境法学新课题
日期:2016-02-20 19:27
是转换视角,难以满足需要。
《立法法》修改后,明确授权设区的市可以就环境保护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也提出了一些新问题:地方立法权如何保证?地方立法权的边界和规则是什么?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权应该如何行使?另外,流域和区域立法的问题如何处理?环境法的体系是否需要重新界定?
主持人已经提醒我时间到了,我不再展开,下面简单梳理一下,主要是提出一些问题。
第二个新《环保法》的执行问题,环保部在出台配套文件的同时,加大了环保执法和问责追责的力度。比如实施按日计罚、行政拘留、行政强制,等等。目前比较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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