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提高水环境质量与保障水生态安全并重
日期:2016-03-02 20:22

7.政府管理与社会、公众治理相结合
水污染治理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事务,政府管理固然不可或缺,但仅凭政府力量无法完全应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必须打破行政管理法的思维定势,建立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水环境治理体系。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引导多元主体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水污染治理合力。
8.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相结合
水是公共产品,无论是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还是水污染治理,都要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的作用。《水污
12/2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8 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