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提高水环境质量与保障水生态安全并重
日期:2016-03-02 20:22
更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问责机制、建立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制度和救济机制,明确环境侵害责任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行政责任制度、刑事责任制度等,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10.严格执法与强化司法相结合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是最正式也是最终的法律实施机制。如果法律制度不能通过司法加以实施,那么再完美的法律条文也只能是无牙的老虎。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绝大多数为行政管理规范,为司法介入水污染纠纷解决提供的制度空间十分有限。《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高度重视司法定纷止争、维护和恢复法律秩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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