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03 22:30
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污染修复费用为8064万元。
经查,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徐某为感谢胡某在磷酸盐混合液处置业务上的关照,分两次送给胡某共计10万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这起特大污染环境案件时,发现侦查机关并未指控建德化工二厂、宏安货运公司、荣圣化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若此将无法判处3家涉事企业罚金,而使其免于应有的刑罚惩戒。检察机关遂加大审查力度严格补证,依法追诉了3家企业的单位犯罪行为,并向法院提出给予罚金的具体处罚意见。
余杭区检察院除依法追诉3家企业在余杭区内非法处理的97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的事实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