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24 21:35
电镀加工,将生产的含酸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外的河沟中,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孙某等5人在丰县一工厂内从事酸洗氧化加工,将生产的废酸排放到厂外水渠内,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郭某夫妇在其家中从事酸洗、电镀加工,将生产的废水排放到院外水坑内,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刘某在丰县某村非法进行金属件电镀生产,将生产中所产生的工业废液直接排放到河水中,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2015年12月20日,该5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