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
日期:2016-04-06 21:21
业为降低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该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从支付费用看 ,有关单位对这一行为往往心知肚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实际持放任心态。
然而,《解释》施行前,由于在认定企业的共同犯罪故意方面存在疑难,鲜见有企业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改为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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