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
日期:2016-04-06 21:21

2014年3月初,某焦化公司发现其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的现象,后来情况日益严重,至3月底,这个处理站已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
时任某焦化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公用工程部经理张某甲、副经理胡某某、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陈某和岗位责任人张某乙,在未采取有效措施让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捏造了虚假的达标水质检测表。同时,将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
22/3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6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