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4-06 21:21
一起环境监管失职案,甚至只追究环境监管失职的刑事责任、未追究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责任。
例如,在2008年~2010年的3年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案件量的比例分为:11∶13、18∶23、19∶15。
而从2011年~2013年的3年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案件量的比例悄然发生变化:24∶11、32∶14、104∶12。
而2014年、2015年,人民法院审结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23件、16件,污染环境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案件量之比为988∶23、1691∶16,可见两罪之间相差悬殊。
上述状况的原因可以大致归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