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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情况分析
日期:
2016-04-06 21:21
为:
其一,《解释》施行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主体大多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规模以上企业,这些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相关联。
而《解释》施行后,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绝大多数为规模以上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这些主体与环境监管人员的关联相对较少。
其二,《解释》施行后,面对业已改变的形势,广大环境监管人员切实提高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监管失职的情形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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