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及成员国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制度
日期:2016-04-13 21:57
该具体机构是否在德国境内设立、拥有住所或惯常居所以及运营中心为基本标准。根据2009 年《对外贸易与支付法》对外资作出的安全审查中,外国企业在德国的常设居民分支机构,若其设立于德国且保持独立账户,则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通常情况下,这一安全审查的决定只能禁止涉及外国资产的交易及与外国发生的交易,即外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
在这些欧盟国家中,工业化高度发达的德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更是通过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德国完善的立法、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资源保护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为进一步促进中德两国环保企业间的商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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