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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江河湖整治资金标准(内附标准全文)
日期:
2016-04-13 22:17
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中有关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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