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4-14 22:09
范之间的统一协调性和可实施性。
王霁虹认为,客观地讲,由于立场较为中立,发展改革部门更适合做PPP项目的牵头单位,这也与其立项时对项目可研的审查职能相吻合,由另一独立的主管部门对政府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判断,更符合权利义务对等、风险责任共担的公平原则,也应是中央进行PPP顶层制度设计时要考虑的重要方面。而李开孟也表示,在职能分工上,投资主管部门应履行项目审查职能,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特许经营协议的审查。涉及财政资金支付的PPP项目,财政部门应严格履行财政支出审查和绩效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