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企业被判承担环境修复费百万余元
日期:2016-04-27 21:10
替代恢复原状的责任。
被告因行政违法而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被告主张直接抵扣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就2600吨废水的排污量而言,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金额应认定为26.455万元。
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环境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过错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生产经营规模、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修复的难易程度、污染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鸿顺公司所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为1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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