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出台
日期:2016-04-27 21:45
水单位在使用净水剂等产品时,应根据运行管理条件进行检验,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投加使用。
  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应根据实际供水量确定消毒剂、消毒设备原料的储备量。使用的消毒剂具有挥发性的,必须每日测定有效成分的含量,保证消毒效果。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净化后的生活饮用水应进行调质处理,调质的水质特征指标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保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后方可出厂。
  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生产出的浓缩水、污泥水,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排水渠不得在水源水取水湖(池)的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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