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4-27 21:45
感官指标出现明显变化,或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上报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论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六章水质检验
第三十三条设计日供水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第三十四条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及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法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采样点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