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4-27 21:45
政部门和供水单位共同商定。
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建立事件报告制度,在以下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一)因水源水突然变化导致现有净水工艺无法保证出厂水水质时;
(二)检测发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可能危害居民健康或影响企业生产使用时;
(三)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时。
供水单位应指定固定的报告人员,明确报告方式。因报告不及时,造成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扩大和升级,应追究报告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供水单位在发现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