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出台
日期:2016-04-27 21:45
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规定了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卫生管理,生产的卫生要求,输配水的卫生要求,水质检验,信息报告和事件处理,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等内容。
  第四条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各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本级卫生许可的供水单位对本规范的实施执行,并根据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督辖区内市级卫生许可的供水单位对本规范的实施执行。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第五条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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