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出台
日期:2016-04-27 21:45
不合格、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学调查、事件处置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供水单位在事件处理结束后,应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原因、应急控制措施、事件处置结果等各环节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八章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第四十四条供水单位必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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