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出台
日期:2016-04-27 21:45
)组织本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
  (五)配合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卫生监督意见;
  (六)向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供水单位水质检测资料;
  (七)向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水源性传染病疫情;
  (八)其他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条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使用净水剂、防护涂料、消毒剂、消毒设备、供水设备等,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必须采购取
7/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0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