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出台
日期:2016-04-27 21:45
消毒方式配备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取水、浓盐水排放、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第十七条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本单位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落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配备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储备。
  供水单
9/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2 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