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行业政策
>
政策风向
>
《湘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初审 污水将净身入江
日期:
2016-04-28 20:36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若未依法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则由市、区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
/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供应
求购
公司
展会
资讯
招商
品牌
人才
咨询
方案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5/05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