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保厅等三部门联合发文 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范围
日期:2016-04-28 20:49
二氧化硫每年500元/吨、氮氧化物每年500元/吨、化学需氧量每年1000元/吨、氨氮每年3000元/吨。
《通知》要求,企业应一次性购买5年期限以上排污权,排污权使用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于现有排污企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企业,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余款须在排污权有效期到期之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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