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4-29 12:04
》在总量指标核定问题、总量指标交易问题、排放污染物许可制度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审议中,部分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部分规定不够细致,易造成监管空白,建议进行相应完善。《条例(草案)》中提出: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暂时无偿取得,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以及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总量指标,应当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现有与新建需规定具体的时间节点,以确定哪些排污企业可以无偿获得总量指标;排污单位的总量指标按照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每五年核定一次。部分组成人员认为,总量规划五年核定的周期过长,不便于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