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修改意见
日期:2016-05-16 21:54
)人民政府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水体予以保护,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公布。同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并在保护区周边的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宣传标志和责任公示牌,必要时可以设立护栏围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如有损毁或擅自移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湘江库区的洲滩上不得经营餐饮
《草案一审修改稿》规定,禁止在长沙市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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