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修改意见
日期:2016-05-16 21:54
水上体育运动、旅游、垂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其他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者关闭。
同时,还禁止在长沙市湘江库区的洲滩上开展餐饮(从洲滩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厅除外)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性活动。另外,长沙市湘江库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还禁止从事开垦滩涂、湿地、江心洲;种植农作物;采砂和采矿;放牧、养殖;经营性餐饮;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等活动。
《草案一审修改稿》对违反相关条例
3/6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06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