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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色彩”浓厚 排污权交易有价无市现状亟待改变!
日期:
2016-06-13 21:17
控制体系处于同一监管平台;对参与交易的企事业单位,则应在总量控制的管理范畴之内,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以证明交易本身对环境无害。当发现交易对环境产生了危害时,应立即停止交易行为,重新评估交易当初设立的条款是否合适、是否有修正的可能性,若通过专家论证,认为无法通过修正改善环境质量、消除环境影响,则应立即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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