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17 18:33
日起施行。二者的立法主体均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效力一致,但是鉴于其立法目的不同,具体条款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但还是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冲突,在PPP上位法尚未出台的条件下,给PPP模式的操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扰。下面将就《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冲突及对PPP模式的适用性进行简要评述。
适用范围不同
适用范围不同是两法最大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投标法》多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