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修改通过审议(9.1起施行)
日期:2016-07-04 17:02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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