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修改通过审议(9.1起施行)
日期:2016-07-04 17:02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原内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原内容为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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