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法 节约能源法 水法等六部法律获修改
日期:2016-07-05 15:28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此次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修改前,《节能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表述为: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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