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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6-07-22 10:16
组织考核验收;建立整治效果评估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已完成整治的水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市水利局(水务局),并向社会公布。
(四)引导公众参与。
各地要充分发挥公众在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为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及时公布整治信息,宣传工作成效,曝光突出问题,回应公众举报,开展民意调查,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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