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05 19:57
控制制度作了相应细化。
明确批项目,核总量。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评阶段通过申请或者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放总量指标。
对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指标,由环保部门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
建立奖惩制度。通过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如果违反规定,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