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机构“垂管”大幕开启 多个难题待解(附《指导意见》全文)
日期:2016-09-22 11:25
、调查评价和考核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
此次改革,令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感到欣慰的,是《指导意见》明确,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
7/4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21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