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0-21 14:20
家迅速转让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
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提出了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限控义务,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本着成本有效的原则通过所谓JI(共同实施)活动,帮助实现发达国家温室气体限控义务。从此,JI的推行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JI名义下的项目越来越多,尤其是1993年3月德国柏林召开的FCCC第一次缔约国大会上(COPI)将JI转称为AIJ(共同执行活动),并将1995~2000年确定为AIJ实验阶段。
AIJ项目虽然呈现出区域型推动的特点,并进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发达国家及其能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