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财政部: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
日期:2016-11-02 21:21
)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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