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02 16:46
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案件,据悉,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这是江门首例案犯被判实刑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詹某在未办理环评报批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从事五金件电镀生产,并将产生的电镀废水直接通过预先埋设的排污管道排放至厂房外面的沟渠,污水铬、六价铬超标数百倍甚至千倍。案件在侦办期间,詹某还私自转移工厂设备并逃逸。对于这种触及法律底线的行为,执法部门坚决零容忍,最终将其抓捕归案。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