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产业政策一览及发展前景分析
日期:2016-12-05 22:33
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履行议定书的义务提供援助。
该修正案还规定,发达国家应当配合资金机制,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以'公平和最优惠的条件'向发展中国家迅速转让现有最佳的、无害环境的替代品和有关技术。
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CCC)提出了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限控义务,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本着成本有效的原则通过所谓JI(共同实施)活动,帮助实现发达国家温室气体限控义务。从此,JI的推行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JI名义下的项目越来越多,尤其是1993年3月德国柏林召开的FCCC第一次缔约国大会上(COPI)将JI转称为A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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