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3-03 17:18
并对台账内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合同、磅单、联单、付费凭证等原始资料应妥善保存至少5年以上。每月上报污泥管理情况,污泥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属地环保所(科)上报上月污泥管理情况。
工业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污泥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开内容应包括污泥日产生量、外观、性状、处置方式、最终产物去向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江阴市环保局对工业污泥贮存、转移、利用各环节,做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工业污泥应分类收集、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或混放,非危险废物工业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