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6-06 22:39
通过上海环境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市环保部门申领公告确定的申请时限内向具有核发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等主要申请内容,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环境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进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申请)
排污单位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