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正式落地,上海昨颁发首证【附许可证实施细则】
日期:2017-06-06 22:39
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受理)
环保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本实施细则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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